上海游泳馆溺亡人数_上海游泳馆溺亡
1.到游泳场所游泳溺亡,国家有没有赔偿标准?比如赔偿多少钱?
2.痛心!6岁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在做什么?
3.6岁男童游泳课上溺亡,曾挣扎10分钟被无视,教练该不该承担责任?
4.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不在场!为何护士妈妈都没能将其救下?
5.在泳池游泳溺亡如何追究责任?
儿子在泳池溺水身亡,如果泳池的管理者、所有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由泳池的管理者、所有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儿子溺亡的结果是由于监护人的过错导致的,则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到游泳场所游泳溺亡,国家有没有赔偿标准?比如赔偿多少钱?
男童上游泳课溺亡却无人发现,游泳馆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01.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游泳馆是属于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负责人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男童上游泳课,在水中足足挣扎了数十分钟,却无一人发现,最终酿成如此悲剧。游泳馆本来就有义务聘请一些救生人员,定时且分区域巡视其所管辖的地方,这样就可以及时发现游泳池中一些异常的现象,并进行有关问题的解决。假若游泳馆能够尽到这个义务,将可以为那些前来游泳的人保障安全,别人玩起来也将会更放心。可是游泳馆并未做到这点,同时其教练也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头到尾都没有发现学生数量少了。
02. 未尽到监护义务该男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受到了年龄的限制。在很多事情的决定上,都应该由其监护人出面。男童上游泳课,就其监护人而言,也是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因为孩童正处于一个懵懂的时期,也不知道什么该做,而什么又不应该做,这个时候就需要家长进行引导。
倘若事发时,家长就在旁边,想必也是能够避免这场悲剧的到来。但是这个假设是不成立的,因为该游泳馆是禁止家长进入训练基地,可能是担心家长会干扰。但是正是这样一个行为,游泳馆短暂地获得了对孩子的监护义务。故此,家长在此时不存在未尽到监护义务,而是游泳馆未曾做到。
综上所述,从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未尽到监护义务两方面而言,游泳馆应该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痛心!6岁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在做什么?
你的意思可能是问,游泳场所会不会给民事赔偿。那就要看游泳场所有没有安保义务了,如果有,则游泳场所应当赔偿,如买票进入的游泳馆、酒店的游泳场所等,都是需要赔偿的。赔偿标准依据《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标准主要看其身前的收入或者其所在地的人均收入。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果溺亡者是购买了人寿保险的,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同时,如果此人是在职的,而此次游泳不是单位组织的,那么还可以按照职工非因公死亡的标准要求单位支付一笔费用(包括有需要赡养抚养人的费用,单位也是要出的)
这样说吧,你给的条件还很宽泛,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渠道要求给付赔偿的。大致会有游泳场所、单位、保险需要给付。而给付的内容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抚养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6岁男童游泳课上溺亡,曾挣扎10分钟被无视,教练该不该承担责任?
8月23日,在湖北武汉新洲区,一名6岁女童,在当地一家游泳馆上课时不幸溺水身亡。
据家长介绍,孩子平常训练是在左边的浅水区,当时由于教练不在场,孩子自行跑到了旁边的深水区游泳,这才出了事。女童姑姑 杨女士:看视频小孩子在游泳池扑通扑通了好久,都没有人发现,救生员和教练没有一个人发现。6岁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在做什么?
首先我知道游泳教练的主要职责:第1点,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与责任心,第2点,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获得相关资格证件(比如救生员证)方可上岗,熟练掌握游泳技术技能和急救方法, 负责学员游泳的绝对安全,密切巡视游泳者动态,熟练运用各种水中及陆地救生技术以应对突发事件。?
但这里事情发生以后,教练说他下课了去洗澡换衣服去了,嘱咐了小孩子不要去深水区,但是六岁的孩子怎么懂,然后孩子去了深水区,之后就溺水了。
很明显这件事,是教练的全责,针对游泳馆本身也有看管不利等因素在里面。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既然家长给孩子报了游泳课,付了相应的费用,游泳教练就应该对孩子的安全负责任,应该做到时刻关注孩子的动态,毕竟孩子是缺乏危险的判断能力的,小孩子不知道什么是危险,我们作为大人不可能不明白这些道理。事实上,孩子在6-8岁之前,都缺乏让自己避开危险的判断能力,甚至更不知道危险是什么。
此外值得重点注意的是,家长说报的是一对一游泳课,游泳馆按理会有教练和安全员在场,6岁的孩子去了深水区竟然没有人发现。
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不在场!为何护士妈妈都没能将其救下?
当然有责任!孩子交了学费来学游泳,下课之后教练没有将孩子安然无恙的带出来交到孩子妈妈手里,反而直接去接下一批孩子,导致孩子进入深水池最终溺亡,这事教练怎么可能没责任?
6岁男童游泳课溺亡,家长曾4次想进去接孩子被阻近日,发生在游泳课上的一起溺亡事件向家长们敲醒了警钟。一名6岁男童在游泳课下课后因教练未将其及时送出,误入深水池,挣扎十分钟后不幸溺亡。而在此过程中,其在外等待的家长曾四次想要进入游泳馆内却被工作人员阻拦。孩子的死让家长濒临崩溃,而这件事的定责也成了网友们争议的核心。
在我看来,教练担责其实并没有什么争议,不仅教练,游泳课所属的机构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总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1.首先,游泳馆内不允许家长进入,那么也就是说,教练或者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将孩子带离场内,这是毋庸置疑的,六岁的孩子你要求他自己出馆本身就是一种很扯淡的行为。那么基于这个设定,教练和馆内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出去,此为失责。
2.其次,在监控中显示,孩子曾在水中挣扎了10分钟,而距离其不远处,教练在岸上正在教第二批孩子,场内并没有工作人员看到挣扎的孩子。换句话说,游泳馆内的安保和救援工作非常的差劲,孩子挣扎都没人看到,这同样是游泳馆和教练的失责。?
3.再次,游泳馆在孩子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多次阻拦家长进入,但却没有进去主动寻找孩子,直到家长急了,进去寻找才发现孩子溺水,导致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可以说间接导致了孩子失去生还的可能,这方面责任更是无可推卸。
我不想在这里去说一些有关游泳安全的大道理,就事论事,纵然成人也有溺水的可能性。但孩子来参加的是游泳课,而不是单纯进来玩水,且家长不能进入场所,游泳馆和教练本身就承担了照顾孩子人身安全的责任。且孩子下课后竟然没有一个人发现孩子没有出去,那么我是否可以理解,游泳馆并没有安排专人去领着孩子出馆?又或者,这个责任本该是教练的,但教练为了赶紧教下一批,所以就口头让孩子们自己出去?
又或者,孩子下课后还没来得及从水里出来,教练就已经扭头接下一批去了,完全没管这名溺亡的孩子?种种迹象表明,教练与游泳馆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起事件当中,反而是家长没有任何责任,家长不断的想要进去反而被阻拦,游泳馆的行为甚至可以称得上是谋杀了。
总而言之,教练责任不可推卸,希望其能勇于承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泳池游泳溺亡如何追究责任?
许多家长都会带孩子到游泳馆中进行游泳,但是在这其中也发生了许多意外,武汉一名女同在游泳馆上课时不幸溺亡。据女童妈妈称,女童溺亡事发时其教练不在场,她赶到场之后之所以没有将女儿救下,是因为现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阻拦。
这场事故发生之后,女童母亲接受了采访,并且详细描述了当时的整个过程。女童在发生溺亡时,教练不仅不在身边,而且附近的其他消费者并没有注意到女孩出现溺水。因为女孩妈妈没有在这家游泳馆办卡,所以工作人员不允许家长进入到游泳馆,女孩妈妈在等女孩下课时发现女孩迟迟没有来,所以这位妈妈就上去找。结果发现她的女儿已经出现溺水事故,整个人在水里一动不动。
其母亲将女孩抱上岸之后,因为母亲是一位护士,有一定的救援经验。护士妈妈本来想要将女孩抱着倒立抢救女儿,但是奈何护士妈妈的力气不够大,所以她想要寻求周围人的帮助。没有等到周围人的帮助,反而等到了游泳馆,相关工作人员将女孩抱走,并且将故事妈妈按压在地阻止了她的行动。工作人员之所以这样做,也有可能是为了将女孩送到医院,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视情况而定这位妈妈本身就是一位护士,如果她能够救女孩的话,就不应该阻止护士妈妈。
在事发之后,这家游泳馆的相关负责人拒绝对外透露任何消息。溺水女童的教练在上完课之后去换衣服了,并且告知学员们不要到深水区游泳,但是女童只有6岁,心智都不成熟。教练在还没有将,这群小孩子送走时就自己跑走了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酿成了大祸。在调查之中也发现了游泳馆和举办游泳课的公司都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弟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剧,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